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依法利用澄江化石地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普教学、科普宣传、文化创意等活动。

在澄江化石地开展科学普及、旅游等活动,实行人数总量控制。控制限额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和澄江县旅游发展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容量核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