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澄江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澄江化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