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三)擅自发掘澄江化石;(四)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五)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