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三)擅自发掘澄江化石;

(四)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

(五)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