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三)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