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发掘化石标本的单位,应当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发掘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等相关资料,征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进入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报经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