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或者使用澄江化石地资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解说牌、展示栏、栈道等公共设施;在危险地段和重要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导引标志、安全护栏等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