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