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