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