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