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