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