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