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