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