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物品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予以处置。

解除扣押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认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逾期不认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