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条有效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