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

(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

(三)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