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三)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杂物;(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