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不得妨碍他人工作、生活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