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并公布。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