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信息公开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

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宣传品张贴在信息公开张贴栏;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商业宣传品;

(三)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禁止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