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