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邮政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