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有效防护设施;

(四)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