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有效防护设施;(四)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