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条有效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环境治理、公园和风景区管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妥善处理新城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的关系,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