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