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大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传承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资助,被认定为县级传承人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资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