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