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五)获得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