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