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