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