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