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