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在建(构)筑物加层、开挖地下室、在外墙开门开窗、在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等;(二)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等接驳;(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四)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