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十三条有效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义务:(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