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