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六)开展爱国卫生交流合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爱卫办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