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和工作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