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和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