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促进、改善卫生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为内容,旨在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社会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