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