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