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