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更换、补缺、正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户外广告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架空管线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