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