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现有旱厕应当取消。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和商业服务窗口单位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