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