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