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